本报讯(记者杨昌平)山东来京务工人员屈京峰酒后持刀划伤朋友脖子,他在受审时自称是为帮朋友自杀,但其朋友并不认可有自杀倾向。今天上午,屈京峰因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,被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
今年4月12日2时许,屈京峰在李某位于大兴区团河农场的暂住地内,酒后与李某发生争吵,后持菜刀将李某左手臂、颈部等处砍伤,经法医鉴定,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。
屈京峰介绍说,他和李某关系很好。事发当天俩人都喝了很多酒,李某说挣不到钱还不如死了,并且拿着菜刀放在自己手臂上。屈京峰就说:“你不敢砍,我帮你。”于是,他就拿过刀砍了李某几刀。
大兴法院认为,屈京峰酒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其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鉴于他明知他人报警,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该院对屈京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屈京峰表示服判。J161